煤炭行业中的公司社会责任

摘要在全球化不断推进的今天,公司的社会责任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新公司法提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本文认为煤炭企业作为垄断性大型企业应承担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煤炭行业企业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62-01

一、煤炭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公司社会责任主要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不能仅仅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它还必须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实现社会利益,对自己所影响着的全体社会公众负责,承担法律责任和倫理责任。

煤炭企业会造成环境污染,理应关注生态环境健康发展,承担社会责任,自觉节约资源。煤炭属于不可再生资源,我国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管理水平低,综合回采率只有30%左右。豍节约资源,尽量以低消耗创造出高产值,是煤炭企业为社会、为后代、为国家的长期发展应当做出的贡献。

煤炭企业事故频发,必须注重安全生产问题。2008年全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10起,其中煤矿企业发生5起,死亡174人。可见煤炭行业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许多煤炭企业对于已定措施只停留在文件上、口头上,并未真正落实。少数国有大企业思想麻痹、隐患严重,职工素质下降。

煤炭企业长期营利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承担。在全国能源和原材料需求快速增长、优势产业迅速扩张的同时,也使部分产业和企业造成了产能过剩、效益下滑、企业增产不增收的被动局面。而这一切都反映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粗放、不重视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观不足等有关。

由此可见,煤炭企业对能源供应问题有着重大影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对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有着重大意义。在国民经济不断攀升的过程中,煤炭生产带来的资源、环境、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也更加突出。

二、煤炭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

概括来说,煤炭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包括生产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污染责任,还包括保护生产运营中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改善退休老职工、下岗员工福利;促进煤炭行业自身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国能源安全等。需要强调的是,致力于慈善事业是社会责任的初始含义,然而煤矿主一夜暴富和山西“煤老板”到处烧钱的现象如今已屡见不鲜。这种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建设节约型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所以,煤炭企业还对社会文化负有伦理道德责任。

三、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途径

(一)企业角度

首先,权责明确,落实煤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作为煤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切实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要层层落实、考核,在各级建立起责任制,督促其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对于污染排放、安全等各项指标都要定期检验,要求各层级做出本层级负责的相应数据报告;要对本企业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心中有数;要有应急预案。

其次,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建立退休职工养老基金。对于下岗职工,要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全面拓展再就业和分流渠道;理顺利益关系,清楚下岗分流与再就业过程中的体制障碍;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等。对于退休职工,应尽快建立养老基金,应当对这些曾经对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员工负责,对退休老职工身后的整个家庭负责。

第三,建立企业内部安全文化。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在全企业、全员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豎在全企业内部建立起统一而有号召力的安全文化,依靠员工,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鼓励群众举报,对于举报的内容要认真对待,给予答复。

(二)政府角度

首先,完善宪法、公司法和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国有煤炭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内容,同时建立道德规范和政策指导等软约束,建立必要的监督。在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中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性,而公司法中更是没有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任何直接、具体的规定。因此,我国要尽快在公司法中添加对环境保护这一法定责任的规定,建立适合在公司中推行的环境保护制度并建立与之配套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此外,对于既不违反环境法,但在环境保护方面又不能很好的对自己进行道德约束的企业,可以采取政策加以约束。加强监督,包括公众监督、媒体舆论监督、司法监督等。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管,严厉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行为,并且致力于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报告显示,2000年到2005年,国务院调查处理了64起特别重大事故,“每一次矿难几乎都发现了权钱交易”。所以必须防止政府官员充当不法矿主的保护伞,以及官员矿主相互勾结,瞒报事故的现象。

第三,建立完善政府应对突发煤矿事故的能力和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工人合法权益。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它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危机管理时必须参照的“宪法性文件”、“以人为本,减少灾害”作为总体预案确定的第一条原则应当作为一种理念植入管理者的意识当中。此外,应尽快将从事煤炭生产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强制工伤保险的范畴,同时要求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情况等级交纳相应的安全生产准备金,用于矿难救助和安抚伤亡人员及其家属。

第四,加强各层次的人才培养和职工培训,提升国有煤炭企业领导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的素质。培训包括3种人的培训:矿长和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此外,可以开展中美、中澳等国际合作,利用国际力量培养我们的高级人才。20世纪80年代起,企业社会责任伦理在国外开始进入大学课堂,而我国在这方面还很落后。如今,矿大、西安科技大学、辽宁科技大学等院校,都恢复了矿产专业,这为确保国有煤炭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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