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乡卫生院管理制度,菁选3篇【优秀范文】

乡卫生院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生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医疗业务正常运转,保障全体职工和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乡卫生院管理制度,菁选3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2023年乡卫生院管理制度,菁选3篇【优秀范文】

乡卫生院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生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医疗业务正常运转,保障全体职工和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卫生院安全生产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医疗设备安全、用电安全、信息安全、车辆安全和麻醉品、危化品安全。

  第三条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卫生院负责人和各科室负责人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防范意识,定期安全检查,严防火灾、供水、用电、放射、盗窃及人为损坏等事故,及时发现问题,降低或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条卫生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负责医院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其职责主要有: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计划,督促各科室严格执行,对各科室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活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及时组织、协调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

  第五条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第六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门诊、病房、供氧、配电等)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落实“防火责任人”,制定相关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七条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修由具有操作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

  第八条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医院有专职人员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留记录,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到位、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九条落实卫生院、科室和班组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和防火巡检工作。同时卫生院根据消防安全要求,开展年度检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等形式的"防火检查。

  第十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具有消防培训资格证,能及时发现、准确处置火灾隐患和故障报警。

  第三章医疗设备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设备使用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的管理,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检查。建立科室设备台帐。

  第十二条大型设备应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须取得*规定的《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方能投入使用,使用人员须持有《大型医疗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方能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操作人员应当做好日常的使用保养工作,保持设备的清洁。在医疗设备使用过程中不应离开工作岗位,如发现故障后应立即停机,切断电源,并停止使用,同时挂上“故障”标记牌,以防他人误用。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在下班前应按规定顺序关机,并切断电源、水源,以免发生意外事故。需连续工作的设备,应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十五条设备管理部门必须每月对全院医疗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四章用电安全

  第十六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所有电气设备的停电、供电、检修、预试操作,应当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操作程序和简化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加强对供用电设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对供电运行设备要有运行记录,定期巡视,防止一切安全隐患发生。对主要的供、用电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资料,定期维护保养,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和预防性测试,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不许投运。

  第十八条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坚决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不购买使用无厂家、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三保”产品的电气设备。高压消毒设备有专人负责,发现老化立即更换。

  第十九条使用多功能插座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所有使用部门必须使用三相多位电源转换器。

  (二)电源线尺寸及长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器设备的电负荷。

  (三)在需电设备和墙壁插座之间不可使用多于一条的多功能插座。

  (四)不应在公共区域及病房永久使用多功能插座。

  第二十条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不准乱接电线。

  第五章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室清洁无尘,严格遵守各类计算机设备的操作规程。禁止无关人员使用卫生院计算机及辅助设备。

  第二十二条不得在卫生院工作计算机上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谨慎使用外来磁盘,避免机器感染病毒。及时保存、备份网络数据,确保系统资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所有磁盘、数据文件必须登记并存档,设专人管理。定期清查,防止损坏或丢失。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不得为其他部门和个人提供重要数据信息,不得擅自更改程序,以免影响系统运行。

  第六章车辆安全

  第二十五条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重点对救护车辆驾驶人员进行监管,严防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对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技术性能和状态进行检查,防止带病出车,对救护车携带的氧气瓶认真进行检测,确保随车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安全。

  第七章麻醉品、危化品安全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麻醉品及有毒化学试剂强化管理,对麻醉品及有毒化学试剂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制定严密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落实管理责任,每日对麻醉品、有毒试剂特别是剧毒试的使用情况加强自查,杜绝发生被盗、散落等情况。

  第八章责任落实

  第二十八条保卫部门负责对卫生院安全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建设以及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相关设备科室负责医疗设备维护、保养及安全运行,建立健全的医疗设备档案,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后勤部门负责供水、用电的监督管理及电力的日常运行、电力设施的维护。其他各科室应当落实科室安全生产的各项责任,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制定消防、用电、设备、信息、危化品等应急预案,必要时开展演练,落实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

乡卫生院管理制度2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各中心和部门管理,增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效能建设,节约行政和办公经费。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制定xx—x机关后勤管理制度。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希望全体人员遵照执行。党政办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制度的督促、检查、落实。

  一、来客接待制度

  1、*公务接待(含中心、部门)由党政办统一安排。接待用餐原则上由机关食堂承办,根据来客数量、级别由分管领导把关,党政办开具用餐通知单,标准为20元/人、25元/人、30元/人。如果需要超过30元/人标准接待的,必须报经主要领导同意,一般陪客数不得超过来客数,用餐结束后由经办人当场签字确认,事后一律不得补签。如村(居)人员因公办事或机关部门人员加班,开展突击性工作需在食堂就餐,由党政办开具零伙用餐通知单在食堂就餐。

  2、中午用餐严格执行五条禁令。确因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需要用酒,必须事先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并在用餐单上注明品名、数量,到党政办领取。

  3、特殊情况确需在本镇其他饭店接待的必须由分管领导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再由党政办办理相关手续后到饭店接待,需用酒水,由主要领导确认品名、数量后到党政办领取,事后不得补单。在本镇以外接待的必须报党委*同意后安排接待。

  4、来客接待原则上不用水果和瓜子等,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由财政所负责购买。

  5、来客接待原则上不安排纪念品,确需安排的,必须事先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财政所购买。

  6、*招待用香烟一律经主要领导同意到财政所领取登*字。任何人不得在商店购买,否则不予报销。因需要用烟招待的经请示领导后由党政办开具领用单,品种为玉溪、黄南京香烟,3人以下一包、3—5人两包、5人以上最多不超过三包。除上级来人或召开专项会议,方可领取香烟外,其他一律不予领取。因需要提高规格接待的必须事先报经主要领导同意。

  来客接待所发生的招待费用,必须于次月5日前到财政所结清账目,逾期不结视为放弃。

  二、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机关公务员车改后市内交通费用全部自理。各中心、部门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因公去市内开会(公务员除外)或办理公务,由党政办根据书面或电话通知,出具会议通知单或办事通知单,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到财政所领取25元车费补助,不再报销车费。

  2、出差市外的差旅费,凭会议通知(事先要有主要领导批示),凭票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报销。

  3、原则上出差不得使用出租车,如因招商引资等特殊公务出市需用车的,必须请示主要领导同意,由党政办出具派车单,同时应注明出差人、往返地点、金额。差旅费月清月结,逾期不结视为放弃。

  三、机关物品采购领用制度

  1、机关所需物品一律由财政所专人负责集中采购,明确专人负责登记入库和管理,党政办开具物资领用单到财政所领取。每月底对账一次,共同把关。

  2、所需日常小件办公用品如笔、墨等,由财政所集中购买,明确专人负责登记入库。大件或大量的办公用品如电脑耗材、复印纸张、办公桌椅等,一律实行市场询价、按质论价、同质比价。不能集中采购的,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财政所开具物品采购单进行采购。

  3、对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空调等大宗物品,具备招标条件的一律招标购买,不能招标的一律通过询价集中购买。各部门凡需购置上述大宗办公用品,一律由各部门事先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采购。凡大宗物品采购一律由纪检、党政办、财政所主要责任人参加,不得擅自购买。

  4、对烟酒物品的购买,由财政所填报物品采购单,由镇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原则上一律通过批发途径购买,不能批发的通过采用多家竞价的方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低价购买。

  四、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机关财产物资(含市级以上部门划拨赞助、捐赠和其他单位捐赠的财产物资)统一由财政所管理。

  2、对所有公共财物清理登记、造册、编号、建档。属固定资产范围的,列入固定资产的管理;属低值易耗品,专项登记,办理领用保管手续;领用手续一式三份,保管人、财政所、党政办各一份。

  3、机关人员调离时,所领用保管的公物应主动移交,否则不得开具工资转移证并停发工资。

  4、一切公物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需要调度使用的,由财政所会同党政办统一安排,并办理移交手续。

  5、一切公物严格执行保管、使用责任制,谁保管、谁负责,谁损坏或遗失谁赔偿。

  五、支出报销制度

  1、机关各项支出费用一律实行复式审批,即财政所长审核,分管领导复核,镇长(常务副镇长)审批。超过5000元以上报党委*审阅。重大支出如道路、桥梁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必须先编制预算,镇长(常务副镇长)签字,按招投标程序进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凭验收报告开据正式发票(20万以上工程必须送审),报*盖章后,视工程进度、合同标明的付款方式,结合资金情况统一安排,任何人不得随意表态。

  2、差旅费凭会议通知单或办事单领取车费补助。

  3、招待费凭正式发票,来客接待通知单报销。

  4、工程支出凭正式发票,竣工验收决算单、合同复印件报销,(20万元以上必须附审计报告)。

  5、机关维修、购置(5000元以上按工程结算程序)凭正式发票、维修购置申报单报销。

  6、机关各项费用支出,一律在次月的5日前报财政所登记,会议通知单、来客接待通知单一律不得事后补发,报销凭证由财政所所长审核,分管领导复核,镇长审批后,视资金情况统一安排。无预算,不及时结报的支出费用,财政所一律不予认可。

  7、凡在镇财政预、决算的中心、部门均按本制度执行。各部门的支出报销参照机关支出报销制度执行。

乡卫生院管理制度3

  为优化乡镇卫生院人员结构,使乡镇卫生院集中精力抓好本职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依据《河北省人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XX县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卫生局成立卫生后勤业务社会化服务管理中心(暂名,以下称管理中心),乡镇卫生院不再设保洁、洗涤、水电、保安、汽车驾驶、维修等工勤岗位。25所乡镇卫生院后勤管理工作,包括保洁、洗涤、水暖电照、绿化、保安、汽车驾驶、维修等统一由卫生后勤业务社会化服务管理中心提供。管理中心要为乡镇卫生院提供优质后勤服务。

  第二条乡镇卫生院后勤社会化服务工作,实现原服务模式与现服务模式的自然衔接,确保过渡期间工作的连续性及稳定性,先实行后规范,逐步达到服务质量的统一化、标准化。

  第三条卫生后勤业务社会化服务管理中心,对乡镇卫生院后勤服务实行“三化、四定、五制”的管理模式。

  “三化”是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质量标准化、服务管理规范化。

  “四定”是根据每所卫生院的`实际情况,定任务、定人员、定成本、定奖惩。

  “五制”是指后勤服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按时完成并及时反馈的工作任务“限时复命制”、服务访查制、目标考核制、考核监督验收制。

  第四条所有乡镇卫生院后勤服务人员,由县卫生后勤业务社会化服务管理中心统一招聘、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付费;卫生院负责对后勤服务的内容及质量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每服时反馈给管理中心。

  第五条县卫生后勤业务社会化服务管理中心,隶属卫生局领导,制定管理细则与考核标准,作为管理中心执行的标准与卫生院考评的`依据,并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六条由县卫生局依据管理中心的管理人员数和各乡镇卫生院后勤服务的人员数、工作量确定付费基数,由管理中心对后勤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及群众和职工的满意度进行综合考评,依据考评得分确定支付管理中心的总费用(即:每月支付中心的费用=确定的付费基数×月考评得分)。管理中心根据考评结果具体分配,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奖优惩劣、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

  第七条卫生后勤业务社会化服务管理中心,为差补事业单位,管理中心人员经费和后勤服务人员薪金及社会保障费用,由县财政承担50%,各乡镇卫生院承担50%。各乡镇卫生院后勤服务人员的薪金,考核后由管理中心统一发放。

  第八条卫生后勤业务社会化服务管理中心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对突发事件应及时处理,确保卫生院正常运转。

  第九条县卫生局对管理中心制定考核标准,管理中心与卫生院签定服务合同,明确卫生局、管理中心、乡镇卫生院的责、权、利。

  第十条管理中心制定规范工作交接程序及工作流程后,与各卫生院进行工作衔接,保证工作人员连续性。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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